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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实施方案(试行)

2016年11月25日 09:16:59 访问量:4432

提高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是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中等职业教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服务中国制造2025、创造更大人才红利的重要抓手。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简称诊改)机制,是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常态化自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形式。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为指南,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以促进学校自主发展、内涵发展为宗旨,坚持“需求导向、自我保证,多元诊断、重在改进”的工作方针,引导和帮助中等职业学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学校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制度体系、健全运行机制,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与任务

    建立基于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学校自主诊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抽样复核的工作机制,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方向、基本办学条件、基本管理规范,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高。具体任务是:

    (一)构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自主诊断、持续改进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围绕提高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建立和完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力推进、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诊改、利益相关方有效参与、主管(办)部门协同改进的常态化周期性教学工作诊改制度与运行机制。

    (二)搭建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学校、地()、省、国家四级架构的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管理系统(简称数据系统),为学校教学工作自主诊改提供数据服务,为利益相关方参与诊改提供数据参考,为教育行政部门抽样复核与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为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质量报告提供数据基础。

   (三)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逐步建立完善内部质量保证制度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坚守底线。本《方案》是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教职成司函[2016]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符合2009年以来教育部有关中等职业教育的系列规范性文件要求,是最低要求。各市教育局及中等职业学校,应以不低于本《方案》要求为原则制定本市、校诊改工作执行方案和实施计划。

   (二)学校自主。中等职业学校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责任主体,须按照要求对本校教学工作进行常态化周期性的自主诊断和改进;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接受抽样复核,学校也可主动申请复核。

   (三)协同实施。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所属学校的办学者、管理者、用人单位和独立第三方专家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学校的教学诊断工作;协调办学者和管理者帮助学校落实改进方案,特别要协助学校落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中“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师生比”、“专任教师中的专业教师占比”、“校舍建筑面积”、“生均仪器设备价值”等5项指标;接受教育部组建的全国诊改专委会的指导。

    四、职责与条件

   (一)各中等职业学校均应以省诊改《方案》为基础建立本校教学工作诊改制度,明确诊改的重点、要求、周期和组织,并将诊改情况纳入年度质量报告。各市教育局每年要汇总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改情况,纳入市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年度质量报告。

   (二)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对全省教育部门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诊改的抽样复核及制定其实施规划,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本市教育部门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诊改的抽样复核及制定其实施计划,复核工作一般安排在学校自主改进措施已经实施之后进行。

    全省抽样复核的工作周期为5年一轮,市教育局组织抽样复核工作周期应与省教育厅保持一致,一个工作周期内累计抽样复核学校数不少于开展诊改学校总数的三分之一。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协调沟通,按比例分工,共同承担对市属学校的组织复核工作,避免重复。省教育厅承担对市属学校组织复核的工作量一般为各市抽样复核学校总数的五分之一以上。

    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诊改周期不超过3年。每年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学校,须在事故处理后的两年内至少完成一次诊改并接受复核。已被列入未来35年内“关、停、并、转”的学校,不列入抽样范围。

    (三)抽样复核的学校,须已经建立并实施教学工作诊改制度,“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师生比”、“专任教师中的专业教师占比”、“校舍建筑面积”、“生均仪器设备价值”等5项指标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的要求。少数特专学校,如“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在校生数”、“校舍建筑面积”不达标,须经省教育厅酌情许可,可提请复核。

    (四)除未来35年内已被列入“关、停、并、转”的学校,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均属于开展诊改工作范围。属于开展诊改工作范围,但暂不符合上述5项指标达标要求的学校,须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年内达标。对于边远贫困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上述条件做出调整,并在省级诊改工作具体方案中予以说明。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学校可参照执行。

    五、诊断项目

    本方案包含6个诊断项目,16个诊断要素,99个诊断点(见附1)。省教育厅将根据“坚守底线”原则,结合实际调整和注解“诊断点提示”内容,并在安排省级诊改工作具体方案中予以说明。

    六、复核结论

    复核结论依据学校自主诊改结果与复核结果的吻合程度,分为“有效”“异常”“待改进”三种。

    有效——本方案16个诊断要素中,自我诊断结果与复核结果相符的≥12个;改进措施针对性强,改进工作切实有效。

    异常——本方案16个诊断要素中,自我诊断结果与复核结果相符的<10个;改进措施针对性不强,改进成效不明显。

    待改进——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对于复核结论为“异常”的学校,要在复核后两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须在一年内且在本轮抽样复核周期内完成整改,接受再次复核。

    属于诊改实施范围,但5年内(复核一个周期内)达不到抽样复核条件的学校,将列入“关、停、并、转”的学校,不能获得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支持。

    复核结论以及未达到复核条件的学校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向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者[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从2018年起,复核情况列入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未达到复核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其所在地不能列为省级教育督导合格县(市、区)。

    七、组织实施

    (一)实施规划

    1.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遴选熟悉中等职业教育、具有管理经验、具有公信力的职业教育专家、以及行业企业专家等组成省级、市级诊改专家委员会(省级诊改专家委员会名单附后,附件3),负责省、市诊改方案的研制修订、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相关培训。建立省、市级职业教育诊断与改进工作数据管理系统平台,集中发布诊改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展。

    2.省、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改抽样复核每5年一个周期,力争5年内,实现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改全覆盖。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全省各中等职业学校即可启动进入诊改机制建设、数据平台建设、自主诊改阶段。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诊改不分先后,越早启动诊改,对接受抽样复核的准备越充分,对顺利通过本轮抽样复核越有利。

    我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启动诊改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抽样复核的时间规划如下:

    2016年下半年,3所教育部诊改试点学校(附件4)和9所省级诊改试点学校(附件5)启动开展教学诊改。

    2017年上半年,全省所有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河北省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项目学校(简称120学校)、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县级职教中心启动开展诊改。

    2018年上半年,全省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启动开展诊改,对3所教育部诊改试点学校和9所省级诊改试点学校进行复核;下半年,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120学校抽样复核。

    2019年,尚未列入复核序列的所有中等职业学校进一步开展诊改。从上半年开始,有序地对未通过复核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县级职教中心抽样复核。

    2020年实现全省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教学诊改,有序地对未通过复核的中等职业学校、尚未列入复核序列的中等职业学校抽样复核。

    中等职业学校诊改自主。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划抽样复核,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均可提前申请复核。

    3.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省、市诊改专家委员会作用,开展省、市诊改相关培训,参加复核工作的专家须接受过诊改工作培训。

    4.省级诊改专委会委员可同时担任市级诊改专委会委员,但应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为先,指导全省中等职业学校诊改和参加抽样复核工作。

    (二)基本程序

    1.学校自主诊改

    学校根据省级诊改《方案》,建立常态化周期性教学工作诊改制度和工作机制,定期进行自我诊改。实施诊改的学校需完成以下基本工作任务:

    一是积极参加培训,学习文件,更新观念,建立校级诊改组织保障机制;二是建设校级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管理系统,实现状态数据年度采集、上传、分析、使用;三是要坚守底线并与时俱进,按照学校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35年发展目标,以解决问题、保证质量、促进发展为导向,明确细化诊断点目标要求,建立学校各个层面和各个方位的诊改标准,并依据校本诊改标准开展自我诊断;四是建立完善校级诊改工作运行机制,查找诊改问题,补齐短板和漏洞;五是撰写学校自我诊改报告,纳入质量年报。

    2.抽样复核

    1)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方案》和实际需要,抽样确定复核学校。被确定的学校在自我诊改基础上提交自我诊改报告、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学校年度质量报告等材料。自我诊改报告可以表格形式(见附2),对照诊断要素逐项写实性表述自我诊断的主要形式和依据,目标达成度、主要成绩、存在问题、成因分析、改进对策与实施等基本内容,无需等级性结论。自我诊改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突出问题导向、重在改进提高。

    2)现场复核。现场复核专家由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现场复核包括:专家组通过状态数据独立判断学校教学工作状态,对照学校自我诊改报告等材料确定现场复核重点;专家团队现场复核;撰写现场复核报告。专家组现场复核结束后,专家个人意见和专家组意见(不含结论建议)可口头反馈学校。省、市级诊改专家委员会审议专家组复核报告和结论,报省教育厅认定。

    3)落实改进。学校根据认定的复核报告深化改进工作,并在完成改进工作后进行总结。

    (三)纪律与监督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诊改工作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建立诊改工作信息公告制度。诊改工作相关的政策、文件、方案、标准、程序以及结论等均应在适当范围公开,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监督。

    1.有序推进。各市、校要按照报备的诊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调整,需及时说明。

    2.规范工作。现场复核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六项禁令”。

  3.信息公开。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及时公布教学工作诊改相关政策文件、学校自我诊改报告、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以及复核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被复核的学校在学校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4.加强监管。对于违反工作纪律或社会反响差的专家,及时从专家库中除名,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八、保障机制

  (一)落实专项经费。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改制度建设,将其视为“一把手”工程,安排专项经费,研制、修改和完善《方案》,开展针对各类人员的诊改培训,组织复核,以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数据平台建设与管理维护经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维护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证。

  (三)组建诊改管理人员队伍。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等职业学校应组建专门的管理人员队伍,对省、市、校各级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管理系统进行监测和管理,为诊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人力保障。

  【说明】

  省级教育部门可按照“坚守底线”原则,根据下列文件、结合实际调整和解释“诊断点提示”的内容,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

  2.《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职成〔20116号)

  3.《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

  4.《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

  5.《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

  6.《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

  7.《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教职成〔20125号)

  8.《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教职成〔20108号)

  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教职成厅〔20125号)

  10.《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目录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411号)

  1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目录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448号)

  1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312号)

  1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的意见》(教职成〔201116号)

  14.《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

  15.《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

  16.《教育部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语文等七门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教职成〔20093号)

  17.《中等职业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教学大纲》(2013

  18.《教育部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014号)

  19.《教育部 中宣部 中央文明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911号)

  附:1.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项目参考表

    2.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自我诊改报告(参考格式)

        3.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名单

        4.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教育部试点学校

        5.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试点学校

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3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名单

  任:贾海明  河北省教育厅副厅长

副主任:赵    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校长

        刘天悦  唐山丰南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校长

        韩志清  保定女子职业中专学校校长

            河北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副处长

  员:陈燕群  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清东  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凤彪  河北省职业教育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孙志河  河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副所长

        谢勇旗  河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研究员

        祝耸立  河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

        王玉苗  河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

        李占萍  河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

        苗红玉  石家庄市职教中心副校长

        李雪梅  张家口市职教中心校长

        张振乾  河北科技工程学校高级会计师

            唐山市第一职业中专学校高级讲师

            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高级讲师

4

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教育部试点学校

    1.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

    2.唐山丰南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3.保定女子职业中专学校

5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试点学校

    1.石家庄市职教中心

    2.张家口市职教中心

    3.廊坊电子信息工程学校

    4.衡水科技工程学校

    5.邯郸市职教中心

    6.承德丰宁县职教中心

    7.沧州沧县职教中心

    8.秦皇岛市中等专业学校

    9.邢台现代职业学校

编辑:苑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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