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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工会会员互助活动” 实 施 细 则

2016年11月21日 11:01:39 访问量:648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工会会员互助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大对因病及非公伤意外、自然及意外灾害造成生活困难会员的帮扶力度,建立健全工会会员互助保障体系,增强广大会员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冀政办字〔2009101号)精神和《河北省总工会“救助困难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省总工会关于“救助困难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与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并轨运行的要求和市总工会《承德市“工会会员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会会员互助活动”是对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深化和延伸(以下简称“互助活动”),是由政府推动、各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患病住院的参加活动会员和遭受非公伤意外伤害及因自然、意外灾害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参加活动会员家庭提供救助,缓解突出困难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互助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全县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优良传统,自愿参加“互助活动”。

第四条 “互助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组织实施,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组织募集资金、开展救助。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广大会员公开,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为保证我县“互助活动”的健康开展,县成立“工会会员互助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互助活动”的整体谋划、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

第六条  县“工会会员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协调本县内“互助活动”的组织、宣传、发动、募集资金及日常工作;

2、负责本县内募集资金的归集、上解、使用和管理;

3、负责本县内救助对象家庭情况的核实和手续的申报、建立救助档案等项工作;

4、督导检查本县内基层工会“互助活动”的开展情况;

5、落实省、市、县“互助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本县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依本人自愿并按规定缴纳资金,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互助活动”。

此项互助活动不单独接受个人参加。50人以上的单位, 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在册会员人数的90%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人数为100%

第八条  每个单位参加“互助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够准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册会员人数的有关报表;

2、《滦平县“工会会员互助活动”单位申请表》;

3、《滦平县“工会会员互助活动”职工缴纳资金登记表》;

4、《滦平县“工会会员互助活动”基层工会募集资金统计表》。

    以上表格均要纸质报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纸质报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县总工会。

    

第四章 “工会会员互助活动”资金的募集和管理

 

第九条 “互助活动”资金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资金;

2、政府给予的必要支持;

3、企业和工会的补助;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5、“互助活动”资金的利息;

6、其它收入。

第十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必须按期缴纳“互助活动”资金。资金原则上由工会会员个人缴纳。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争取企业(事业)行政的资金支持。各级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总工办发[2007]17号)的规定,可从工会经费留成中给予交费的工会会员个人一定的补助。互助活动”每个年度为一期,2017年度缴纳资金标准为每人60元。当年缴纳资金当年享有申请救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工会会员个人缴纳的“互助活动”资金,由各单位工会在接受会员参加“互助活动”时一次收取。

第十二条  互助活动鼓励和接受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的社会捐助。

第十三条  互助活动每个自然年度开展一次。参加“互助活动”的时间从121开始,到1231结束。结束后,不再零星接受、办理互助活动手续。

第十四条 “互助活动”采取全市统筹、分级负责的运行模式。各基层工会负责在向会员收取“互助活动”资金时填写滦平县“工会会员互助活动职工缴纳资金登记表”,资金按隶属关系分级统一上缴上一级工会组织。

第十五条  级工会要指定专人做好募集资金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开展“互助活动”的工作经费分别由各级工会从工会经费中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  县总工会募集的“互助活动”资金纳入财务帐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工会会员互助活动”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八条  县总工会募集的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并注明“工会会员互助活动。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科目列支。

第十九条  直接收取会员缴纳资金的工会,要将所收缴纳资金人员名单登记造册,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县总工会收到下一级工会上缴的募集资金,要将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县总工会按规定发放的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滦平县“工会会员互助活动”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募集和使用资金。依据《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资金监督管理规定》(冀工办发[2010]20号),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募集资金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或瞒报。募集资金的接收和上解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不得拖延或截留。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改变资金用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资金的收缴、拨付、批准由主管领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总工会应加强对下一级工会资金募集情况的监督。当期活动结束后,县总工会就资金的募集、使用情况向市总工会专项报告,结余资金可结转下期使用。

工会经审部门要把“互助活动”资金使用管理,列入对下一级工会经费收入审计、审查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审计、审查结果。

“互助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的缴纳资金会员及家庭实施救助:

1、因患疾病住院治疗和持医保中心颁发的特殊门诊证门诊治疗的;

2、遭受非公伤意外伤害、死亡、因病猝死及因自然灾害、意外灾害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

3因恶性肿瘤进行门诊化疗、放疗、患尿毒症进行门诊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进行门诊抗排异治疗等三种情况属于门诊特殊疾病的。

第二十三条 根据几年来我县互助活动的运行情况, 2017年继续取消互助活动起付线。

 

第二十四条 救助标准

1、在救助期内,参加承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资金会员,当年累计发生的住院费用,扣除各类医保机构报销费用后的个人基本自付部分;未参加承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资金会员,当年累计发生的住院费用总额,比照当年医疗保险机构报销比例进行扣除后的基本自付(纳入医疗统筹部分)费用,依照以下救助等级分段进行救助,救助金额尾数四舍五入后以10元计算:

130000元以下部分(含30000元)救助比例为30%

23000160000元部分(含60000元)救助比例为40%

360001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为50%,县内一个活动期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2遭受非公伤意外伤害、死亡、因病猝死及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视财产损失情况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

以下情况不在意外伤害、死亡报销医疗费用范围内:

因违法、犯罪或拒捕造成的伤害;

殴斗、酗酒、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发生的意外伤害;

自杀、自残行为造成的伤害;

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造成的伤害;

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未按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造成的伤害;

从事潜水、跳水、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因公负伤的;

涉及第三者民事赔偿的意外伤害;

第二十五条  在一个活动期限内,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缴纳资金会员一般一年救助一次,单次住院自费金额超过1万元的可随时申报。

第二十六条  救助活动按期组织,每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为当年11日零时起至当年123124(以入院时间为准)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二十七条  以上救助标准可根据募集资金筹集和救助发放情况,经县活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适时调整。

 

第六章  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组织参加本活动的单位、缴纳资金会员中有欺诈、作弊行为;

2因生育、公伤和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3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

4、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行为;

5、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6、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二十九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一)医疗救助的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记录、医疗保险部门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县总工会需要的其它证明资料等)。(二)遭受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特殊困难的申请:本人困难申请,身份证、单位工会组织、居委会、公安部门和消防等主管部门相关的证明材料。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填写《滦平县“工会会员互助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按照工会隶属关系上报上一级工会组织。

3、审批。县总工会对基层上报的《滦平县“工会会员互助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及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结果要在57个工作日及时告知。

4、建档。对已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县总工会要及时将救助会员的上报资料、救助情况进行整理、登记、建档并保存(救助的特困职工要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全国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

5对特殊病种(肿瘤病人的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换肾后服用排异药、肝移植术后、骨髓移植术后患者服用抗排异反应药物,列入特殊门诊管理范围)的门诊治疗,按照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单据进行结算。

6、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由所在单位或参保人在3日内按照属地参保的原则分别向所在地的医疗保险行政机构进行申报。经确认属于意外伤害的参保人持意外伤害认定告知书,出院单、明细清单、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等相关材料原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先以自费形式进行结算。经医疗保险行政机构确认属于意外伤害的,到医保中心进行手工结算后可申报工会组织的互助活动救助。

第三十条  在异地转移就业的会员,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参加活动地工会申请救助。

第三十一条  建立紧急救助制度。当缴纳资金会员家庭发生特别重大疾病或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伤、损失,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县活动领导小组核实后,应立即启动紧急救助程序予以救助,救助金额1000——5000元,特殊情况由县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救助标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申请救助的会员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即时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救助金予以追回。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活动管理办法开展活动,对违反者严厉追究责任。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指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2、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3、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4、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5、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解、下拨资金的;

6、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7、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8、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9、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参加互助活动人员资格条件:年满十八周岁工会会员,男六十周岁以内,女五十五周岁以内。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参加互助活动人员严格按照参加互助活动人员资格条件要求(参见第三十六条)进行报名,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一经查实,不予报销、不予退还相关费用,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第三十六条  《滦平县“工会会员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每期将由县“互助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滦平县工会会员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细则自201711起施行,同时《滦平县工会会员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滦工字〔201516号)即时废止。


编辑:王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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