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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总工会关于开展申报2017年度困难职工工作的通知

2017年09月20日 09:21:51 访问量:4635

各乡镇、中兴路街道、县直各单位、园区、开发区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困难职工帮扶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把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纳入到帮扶救助范围,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县总工会定于915日起开展2017年度困难职工申报工作,现将工作中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职工的入档范围

    困难职工(农民工)产生于我县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及其他单位的职工(会员)。

二、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职工及其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职工。

1.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310元),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下同)=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3.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无此标准的,应控制在当地低保线上浮50%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等特殊原因造成的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930元),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5、家庭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净资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上述第45条情形中,“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具体是指“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的职工家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困难农民工在认定时,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农村户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期限为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已加入工会组织。

 

三、具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家庭,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拥有2套以上(含)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四、申报工作中的几点要求

1、各基层工会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单位申报职工的调查核实工作,申报困难职工要严格执行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可以上报,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好申报审核关。

2、各乡镇总工会负责本辖区内建立工会组织企业的申报工作;各系统工会对本系统驻县直下属部门基层工会服务点的困难职工初审、公示后进行统一申报;乡镇(街道)工会组织负责本辖区内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内困难职工申报的组织工作。

3、为今后“金秋助学”活动顺利开展,对有子女接受高中教育的要在申报表中详细注明学校及年级等信息。

5、申请表、档案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二份,基层工会留存一份存档备查。(按申报材料目录顺序组档。)

6、申报佐证材料不全的一律不纳入困难职工档案管理

五、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1015

附件:

1、困难职工申报材料目录(职工档案编号不用填写)

2、困难职工申请书

3、困难城镇职工档案表

4、困难农民工档案表

5、困难职工公示无异议证明

6、基层工会审核意见表                               

        滦平县总工会

联系电话: 8582129     

2017912


编辑:王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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