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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考勤工作的规定

2015年09月25日 17:42:24 访问量:4115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职工的出勤行为,依据国家相关的教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对全体教职工考勤工作做如下规定:

1.学校教职工日常上班全部实行坐班制。

2.教职工因病、因事、因婚、因丧、因产等需离岗者,必须请假,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经处室、级部主任或主管校长按照请假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并将请假条交所在处室和级部存档,同时在每周统计出勤时要有关情况报校办公室。

3.请事假要如实说明原因,请病假要出具医院证明,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请假审批权限: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处室主任或级部主任批准;请假2天以上,不满一周者,由主管校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校长审批;中层和级部的管理干部请假2天以内由主管校长审批,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并在离岗前把请假条交办公室存档。

5.请假返回岗位后,应及时向批假人销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并存档。

6.教职工请假后,其工作由各处室和级部主任内部调整工作,指定专人兼代解决,不得影响工作的正常运转。

7.教职工由于参加会议或业务活动需出差者,视为出勤,县内经主管副校长批准,县外经主管副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审批,并到办公室备案。

8.各种请假期限,假期内的待遇及超假,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于旷工或无正当理由不归,连续超过15天,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超过30天者,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77号)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辞退。

9.考勤内容:每天规定时间内的坐班情况;教师上课情况;参加学校及上级召开的会议、教研活动、业务学习等情况;非教学人员8小时在岗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值班人员到岗和节假日值班情况。

10.各处室和级部主任负责考勤工作,要安排专人检查,采取全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在岗位情况,如无请假记录者且不在岗者按旷工论处。建立考勤簿,做到如实登记,日清周结。每周五前各处室和级部将考勤登记表及时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存档。

    11.考勤结果的奖惩。按照学校岗位津贴方案的要求执行,考勤结果还做为评选先进和职称评聘晋级的依据之一。
编辑:苑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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